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院的学术活动,根据《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分委员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院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学院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学院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1人。其中,50岁(含50岁)以下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3。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是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协商、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届。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不超过65岁,新增不超过57岁,且能在退休前完整任满一届。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后,由学院在职在编的教学科研系列的全体教师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无论何种原因,出席应到会次数不足一半者);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
(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四)毕业生学位授予中的学术事宜;
(五)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六)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评审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本单位申报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且不少于应到会委员数的一半同意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事项,采取实名制或不记名方式投票。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本学术委员会不能解决或有争议的学术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总结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